9/24 第二堂社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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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24 第二堂社課
教室問題耽擱了點時間
然後來就順利上課啦
每人都有以下一份講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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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瑞岡標準式辯論規則
壹、程序規則
第一條 比賽人員
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,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,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(反)方一辯、二辯、三辯,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。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主席,否則視為棄權。
第二條 發言程序
發言時間採「3.3.3」制,即申論3分半鐘、質詢3分半鐘、結辯3分半鐘,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:
(一) 正方一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二)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,3分半鐘。
(三) 反方一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四)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,3分半鐘。
(五) 正方二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六)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,3分半鐘。
(七) 反方二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八)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,3分半鐘。
(九) 正方三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十)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,3分半鐘。
(十一) 反方三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十二)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,3分半鐘。
(十三) 休息時間,5分鐘。
(十四) 反方結辯,3分半鐘。
(十五) 正方結辯,3分半鐘。
第三條 計時方式
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,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。申論於2分30整按鈴一響,3分整按鈴2響;3分28.29.30各按鈴一響。時間屆滿辯士即應停止發言,否則視為違規。
貳、立場規則
第四條 合題性
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辯題之要求,否則視為違規;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辯題,否則視為違規。
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,並不得於其後修正,否則視為違規。
第五條 合題性質疑
正方表達之立場不合題或反方表達之立場合題時,反方至少應於一辯申論,正方至少應於二辯申論中提出質疑,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。
參、 發言規則
第六條 發言義務
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,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,並展現風度及禮儀;除指定發言時間外,不得有高聲談話、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。
第七條 道具使用
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,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。道具一經使用,他方亦獲使用權利。
第八條 協助違規
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,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;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,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,否則視為違規,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。
第九條 質詢權利
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,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,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。
第十條 質詢義務
質詢時間內,質詢者應詢問問題,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,否則視為違規。
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,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。
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
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,但問題顯不合理時,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,拒絕回答。
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,但不得惡意為之,否則視為違規。
第十二條 反質詢
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,否則視為違規。
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,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,並拒絕回答。
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
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,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,否則視為違規。
肆、 抗議規則
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
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,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,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,提出抗議。
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
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,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抗議提出後,主席應知會他方,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。
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
雙方提出抗議時,主席應將「抗議裁決單」,交與裁判人員(每項抗議一張),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,分別裁定之。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,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,應即作相關處置,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。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,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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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很乖的聽課
沒有人舉手發問之類的
大家白目一點多一點互動也不錯啦~~~
接著有所謂的練習賽觀摩
各位學弟妹如果在課業之餘有空的話
也可以撥冗參加順便增加一些經驗蠻不錯的啦
我被強迫要帶一次
雖然我是很忙很忙啦~~~
哈哈= =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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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瑞岡標準式辯論規則
壹、程序規則
第一條 比賽人員
辯論比賽分正反兩方,各推派出賽辯士三位,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(反)方一辯、二辯、三辯,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。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提報會場主席,否則視為棄權。
第二條 發言程序
發言時間採「3.3.3」制,即申論3分半鐘、質詢3分半鐘、結辯3分半鐘,正反辯士發言順序如下:
(一) 正方一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二) 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,3分半鐘。
(三) 反方一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四) 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,3分半鐘。
(五) 正方二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六) 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,3分半鐘。
(七) 反方二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八) 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,3分半鐘。
(九) 正方三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十) 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,3分半鐘。
(十一) 反方三辯申論,3分半鐘。
(十二) 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,3分半鐘。
(十三) 休息時間,5分鐘。
(十四) 反方結辯,3分半鐘。
(十五) 正方結辯,3分半鐘。
第三條 計時方式
計時工作由主辦單位指派之計時人員負責,並以按鈴方式告知發言辯士。申論於2分30整按鈴一響,3分整按鈴2響;3分28.29.30各按鈴一響。時間屆滿辯士即應停止發言,否則視為違規。
貳、立場規則
第四條 合題性
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辯題之要求,否則視為違規;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辯題,否則視為違規。
雙方之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,並不得於其後修正,否則視為違規。
第五條 合題性質疑
正方表達之立場不合題或反方表達之立場合題時,反方至少應於一辯申論,正方至少應於二辯申論中提出質疑,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。
參、 發言規則
第六條 發言義務
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,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,並展現風度及禮儀;除指定發言時間外,不得有高聲談話、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。
第七條 道具使用
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,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。道具一經使用,他方亦獲使用權利。
第八條 協助違規
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,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;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,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,否則視為違規,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。
第九條 質詢權利
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,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,並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。
第十條 質詢義務
質詢時間內,質詢者應詢問問題,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引申,否則視為違規。
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,答辯者得要求其停止。
第十一條 答辯義務
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,但問題顯不合理時,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,拒絕回答。
答辯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,但不得惡意為之,否則視為違規。
第十二條 反質詢
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,否則視為違規。
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,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,並拒絕回答。
第十三條 結辯義務
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,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點,否則視為違規。
肆、 抗議規則
第十四條 偽證抗議
辯士於發言中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,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,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,提出抗議。
第十五條 抗議方式
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發抗議事項時,應由結辯或領隊於賽前或賽後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主席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抗議提出後,主席應知會他方,他方亦得以書面答辯。
第十六條 抗議裁決
雙方提出抗議時,主席應將「抗議裁決單」,交與裁判人員(每項抗議一張),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,分別裁定之。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,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,應即作相關處置,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。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之,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供查詢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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